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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拍”行為違法么?看看《民法典》怎么說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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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章子怡的一篇微博,將“代拍”群體帶入公眾的視野。

企業(yè)微信截圖_20201023140833.png

在微博里,章子怡表達了對“代拍”現(xiàn)象的不滿,也發(fā)出了“難道就沒有人能管他們嗎”的疑問。那么,何為“代拍”?現(xiàn)行法律能對“代拍”有所約束嗎?民法典生效后,“代拍”行為會有什么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代拍”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

“代拍”,即代替別人拍照,是當下粉絲經(jīng)濟催生的一個網(wǎng)絡詞匯,表示用各種拍攝器材拍下明星的高清圖片,并高價販賣給有需求的粉絲。最初,“代拍”是因為有粉絲希望可以看到自己的愛豆卻又由于囊中羞澀或尚在學校無法分身等各種原因沒辦法到現(xiàn)場親眼目睹偶像真容,轉而委托別人代為拍攝然后將照片傳給自己的一種行為,本意源于對明星的喜愛和崇拜。隨著“代拍”們發(fā)現(xiàn)這種需求越來越多,中間有利可圖,“代拍”竟然發(fā)展成一種產(chǎn)業(yè)鏈?!按摹眰?yōu)榱四玫胶玫恼掌?,已?jīng)多次與明星發(fā)生沖突。例如“楊冪遭遇代拍惡意拍攝”、“胡歌機場斥責代拍”、“鄭爽被代拍追著在機場奔跑”、“吳京機場大罵代拍依然被全程拍攝”等等。“代拍”們的行為已經(jīng)超越了單純表達對明星、偶像的喜愛,質變成為了搶現(xiàn)場完全不顧及明星感受的賺錢工具,一不小心就會突破法律的底線。2021年,民法典將要生效,“代拍”們要注意防范法律風險啦!

在民法典出臺之前,對于肖像權的保護并無系統(tǒng)性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依據(jù)是《民法通則》中第100條的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過前述兩條規(guī)定不難看出,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必須滿足兩個要件:“以營利為目的”和“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司法實踐中,被告一方在被訴侵權時經(jīng)常用“自己使用明星肖像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抗辯理由。而在“代拍”們和明星肖像權的沖突中,明星們?yōu)榱司S護“公眾形象”、照顧粉絲們的感受,一般即使被冒犯也會選擇忍下來。更進一步說,就算明星們追根究底,“代拍”們如果打著“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是因為喜歡、崇拜才想要拍下來留念”的旗號訴苦,明星們也無可奈何。

此次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專門一整個章節(jié)規(guī)定肖像權相關問題,相對于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有很大的創(chuàng)新:

1. 明確了肖像的定義,擴展了其范圍,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認為的臉部形象。民法典首次將“肖像”明確為“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2.明確侵犯肖像權不再把“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條件。民法典此次規(guī)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要滿足“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侵權行為包括“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不再沿用之前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民法典生效后,“代拍”們不能再躲在“非營利性”的合法外衣下肆意侵犯明星們的肖像權。

3.民法典列舉了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合理使用”其肖像的行為。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制作、使用、公開明星肖像的行為都涉嫌侵犯其肖像權,民法典列舉了五類“合理使用”行為,具體包括: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就肖像權保護作出了專門性規(guī)范,擴大肖像定義的范圍,放寬侵權條件,為肖像權人提供更為周到的民法保護。

通過對比可知,與現(xiàn)行法律相比,民法典對“代拍”的約束力度大大加強,將為肖像權人權益的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代拍”們拍攝的照片要盡量避免在網(wǎng)絡等公開渠道使用,還原“代拍”最初的目的,給粉絲經(jīng)濟一個理智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