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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來確定持股比例,如何認定其效力?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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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出資是獲得股東權利的前提,一般情況下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出資比例理應一致。

但是,現(xiàn)實商事活動中,股東合作經(jīng)營有限公司部分股東會通過貨幣及知識產權等可估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而另一部分股東會通過自身商業(yè)資源、經(jīng)營管理能力要求獲得特定股權,在此情況下,股東為保障彼此間的友好合作,會約定不按出資比例來確定持股比例。

若后續(xù)股東之間的合作破裂,實際出資的股東很可能會以另一方股東未實際出資而訴請法院,要求否定未實際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那么當糾紛產生時,股東之間關于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不一致的約定到底效力如何?

- 探 討 -

一、實務觀點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致認為,股東關于持股比例與出資比例不一致的約定屬于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應合法有效。但該約定須經(jīng)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案例一

案號:(2011)民提字第6號【公報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但公司的有效經(jīng)營有時還需要其他條件或資源,因此,在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并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shù)額和占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xiàn),并非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案例二

案號:(2018)蘇02民終1576號

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于出資額享有對應股權,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是一致的。

但是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往往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一種情況為股東認繳了部分出資額,但其認繳的出資額尚未全部到期,或該股東并未按期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則該股東在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與其實際出資額不一致;

另一種情況為股東內部對實際出資數(shù)額和占有股權比例作出不同的約定,因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xiàn),并非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為合法有效。

故若股東之間約定不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權,則股權比例與股東的實際出資額也會不一致。

案例三

案號:(2021)皖1802民初1565號

法院認為:各股東的實際出資額和持股比例屬于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股東持股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雖然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但為防止大股東或多數(shù)股東損害小股東或少數(shù)股東利益的情況,該約定應經(jīng)所有股東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二、理論分析

1.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形式、出資的結構及出資義務的履行程序等,均有明確規(guī)定,但卻未規(guī)定股東必須按照出資持有股權。

《公司法》第三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于公司而言,股東出資構成了公司的資本,是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彰顯財產獨立特性的物質基礎。

對于債權人來說,股東出資亦是彰顯公司可以獨立承擔責任的重要方面。

股東以何種方式出資、出資是否足額到位對公司和債權人有著重大影響。因此,公司法上對于股東出資的形式、出資義務的履行程序都有明確規(guī)定。

《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司法》第28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公司法》第4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其行使股權的結果?!豆痉ā穼蓶|出資做出若干明確規(guī)定的同時,卻未固定股東必須按照出資持有股權。

2. 公司法允許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權。

《公司法》第34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42條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以上規(guī)定明確股東分紅和行使表決權的一般原則為按照出資比例,但是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實際體現(xiàn)了公司法允許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權的精神。

公司各個股東的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如何,對公司資本是否充足和公司債權人并沒有影響,僅對股東的權利義務有影響,對股東而言,股權行使的意義要大于持有股權多少的意義。

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股權屬于股東意思自治范圍,那么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持有股權自然也屬于股東意思自治的范圍。

- 結 語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屬于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為了防止出現(xiàn)大股東或者多數(shù)股東欺壓小股東或少數(shù)股東的情況,應嚴格限制該約定的生效條件為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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