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恒都動態(tài) | 恒都特邀中國政法大學紀格非教授舉辦《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程序問題》專題講座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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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格非教授

為有效提升律師專業(yè)服務水平,扎實筑牢律所綜合實力根基,賦能知識產權業(yè)務邁向新發(fā)展階段,2025年8月15日下午,恒都律師事務所在北京總部舉辦《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程序問題》專題講座。講座特邀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紀格非教授擔任主講人,圍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管轄、訴的合并、行為保全及證據適用四大核心程序問題展開深度研究,為律師辦理實務提供清晰指引。講座線上線下同步進行,吸引多位律師參會學習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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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銘奐高級顧問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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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教授首先剖析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中的典型爭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對《民訴法解釋》第25條的裁判觀點的形成,闡釋了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認定的裁判規(guī)則。針對實務中常見的"拉管轄"與“管轄權異議“雙高的現(xiàn)象,結合實踐中的案例,揭示了通過追加當事人擴張管轄連接點的操作邏輯。特別強調當前司法機關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已形成"形式審查+濫用防范"的雙重標準,并詳細解讀了《民訴法解釋》第25條在新型侵權場景中的適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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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中還提出一個新觀點:當侵權行為同時涉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時,訴的合并可大幅提升維權效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解釋》第24條,同一侵權人針對同一主體的同一行為,若已被認定構成知識產權侵權并判令擔責,當事人再以不正當競爭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持。 紀教授進一步解讀:訴訟合并需遵循程序規(guī)則:一審階段按牽連管轄原則確定法院,判決時若先位請求(如著作權侵權)成立,無需對后位請求(如不正當競爭)作出判斷;二審階段遵循“上訴不可分原則”,即使當事人僅對部分請求上訴,法院仍需對一審全部判斷事項進行審查,確保糾紛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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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時效性與易復制性,決定了行為保全是遏制侵權損害擴大的關鍵手段。根據相關規(guī)定,當出現(xiàn)商業(yè)秘密即將被披露、熱播節(jié)目侵權、展會侵權等“情況緊急”情形,抑或不采取措施將導致申請人商譽受損、市場份額減少等“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申請訴前或訴訟中行為保全。紀教授檢索相關裁判規(guī)則后指出,法院審查行為保全時,會綜合考量申請人權利效力穩(wěn)定性、雙方利益平衡及社會公共利益。講座中明確行為保全以“制止損害擴大”為目的,而非直接填補既成損失,避免與先予執(zhí)行制度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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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教授在講座的后程提出:公文書與公證文書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核心證據。國家機關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職權范圍內制作的公文書,推定記載事項真實,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但存在內容違法、與事實不符或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法院可不予認可。針對“摸索證明”這一特殊證據獲取方式,法院明確:當事人需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待證事實存在,且因證據偏在(如侵權方法、內部賬簿由被告掌握)無法自行收集時,方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如在劉某訴廣東某制藥案中,因申請人未提供侵權方法的初步證據,法院駁回其證據保全申請,凸顯了“具體化義務”在證據適用中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保護,程序是保障,正義是目標。明晰管轄規(guī)則、善用訴訟合并、及時申請保全、規(guī)范證據提交,既是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的“工具箱”,也是司法機關提升審判質效的“指南針”。未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斷完善,程序規(guī)則將更精準地服務于創(chuàng)新發(fā)展,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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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講座圍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程序問題,系統(tǒng)梳理了知產侵權案件中管轄、訴的合并、行為保全及證據適用四大核心程序要點。與會人員就實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與紀教授進行了深入交流,紀教授結合最新司法實踐和典型案例,對各類問題給予了專業(yè)解答。這些內容既立足法律規(guī)定,又結合典型案例與司法實踐,促進本所知產律師人才培養(yǎng)體系建設,助力律所知產團隊更加高質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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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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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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