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明朝那些事兒》(下稱涉案作品)是一部深受讀者喜愛的暢銷書。有人擅自將這部書上傳至資料分享平臺,于是惹上官司。
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華著盛閱(天津)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華著公司)起訴深圳愛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問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愛問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提供涉案作品在線閱讀和下載服務的行為,侵犯了華著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須賠償經濟損失共計9.7萬余元。
該案涉及資料分享平臺中網絡用戶上傳未經許可的作品時,法院如何界定平臺方以及用戶各自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在此類糾紛中,平臺方是否應適用“避風港”原則等多個焦點問題,而引起業(yè)界廣泛關注。
擅傳熱門圖書
涉案作品是一部網絡連載作品,2006年首次在天涯社區(qū)發(fā)表,以史料為基礎,以年代和具體人物為主線,并加入了小說的筆法,語言幽默風趣,一經面世,就收獲無數好評。
2020年,華著公司發(fā)現“愛問共享資料”對外提供涉案作品在線閱讀及下載服務,華著公司認為,對方涉嫌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隨后,華著公司將“愛問共享資料”網站的經營主體愛問公司起訴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愛問公司辯稱,“愛問共享資料”中之前存在的涉案作品均為網友上傳,愛問公司無法對海量內容進行甄別。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愛問公司雖然主張涉案作品由網絡用戶上傳,但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實,故應就其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類型等因素后,酌情確定愛問公司賠償華著公司經濟損失9.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愛問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原判。
界定侵權責任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發(fā)展趨于成熟,網絡平臺的侵權糾紛更加頻發(fā)。那么,當資料分享平臺中網絡用戶上傳了未經授權的作品,平臺方以及用戶各自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研究員王杰表示,用戶作為侵權內容的上傳者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構成直接侵權。但現實中,由于上傳者通常是匿名的,且賠償能力有限,版權人很難追究其侵權責任,于是,提供資料分享的平臺則成為版權人的追責對象。雖然平臺沒有直接上傳侵權內容,但其提供的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為侵權內容的傳播提供必要條件。因此,當平臺明知或應知用戶利用其服務從事侵權但仍繼續(xù)提供服務時則構成幫助侵權。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對此觀點表示認同。他認為,網絡用戶未經許可將作品上傳至網絡供他人獲取,構成直接侵權。對于平臺方,則要根據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來判定其是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那么,在此類糾紛中,平臺方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王杰認為,平臺主張享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首先要證明自己提供的是中立的技術服務而非內容服務。由于侵權內容是用戶上傳還是平臺提供,對版權人而言難以證明,而平臺作為運營者則具備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該案中,侵權內容能夠從被告運營的平臺上直接下載,且被告也沒有提交內容由用戶上傳的有效證據,因此,法院認定侵權內容由被告直接提供,故而不符合適用“避風港”的前置要件。
在熊琦看來,如果平臺方明知或者應知具體侵權行為的存在而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阻止的,需要與直接侵權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根據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已有的司法判決,如果平臺方存在從涉及信息網絡傳播和下載行為的網絡用戶那里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對于平臺上發(fā)生的具有明顯侵權事實的行為視而不見的,則可以類推認為平臺方構成“應知”,而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防范侵權風險
那么,對平臺方而言,如何避免此類隱患呢?
王杰認為,平臺想要避免版權糾紛,需要建立較為完善的版權保護體系,涵蓋主動措施和被動措施。主動措施是指事先對用戶上傳的內容進行過濾,過濾的方式則包括技術過濾加人工審查,典型的如百度文庫的DNA反盜版文檔系統。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平臺需要對熱門影視、知名作品的保護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采取措施防止相關侵權內容上傳;而對于瀏覽量較高的內容,平臺應當予以關注,判別這些內容是否侵權。平臺采取主動措施的義務應當與其具備的能力相對應,不能給其施加過重的版權注意義務。平臺采取的被動措施則主要體現為遵循“通知-刪除”規(guī)則,即根據版權人的通知,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通知-刪除”規(guī)則有跟技術措施結合的趨勢。如平臺在接到版權人的通知后不僅下架侵權內容,還會根據侵權內容制作比對文件納入技術過濾的內容庫,以防止侵權內容的反復上傳。該措施可作為平臺盡到注意義務的有力證據。
熊琦則從兩個方面提出建議,首先,平臺方不得主動對平臺上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其次,平臺方一方面應基于自己的信息管理能力而采取合理措施預防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另一方面則應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做出合理的反應,特別是針對能夠明顯感知到構成侵權的作品和主題,要采取合理措施來阻止非法傳播行為。